“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水利资质由住建部门和水利部门颁发。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增加农田水利投入,保障农田水利事业发展。
1、水利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缮、拆迁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水电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
3、农田水利资质哪个部门颁发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住建部门和水利部门。农田水利法是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中明确,发展农田水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水利资质由住建部门和水利部门颁发。
4、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督和保护。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小水电、农村饮水、引水(供)等各类工程和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小型水电站、大坝、机电井、塘坝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5、2019年 农田水利条例7月1日起施行
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要求规划应当兼顾农业生产需求、灌排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征求意见。
6、2019年专家解读 农田水利条例整理版
【解读1】聚焦关键环节,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我国雨热同季的气候条件为农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分布不匹配,水旱灾害频发,影响了农业发展。这些具体条件也决定了灌溉排水在我国农业生产、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农田水利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条例》的出台,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推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以完善统筹机制、统一工程建设标准为重点,我国农田水利建设涉及水利、国土、农业、发改、金融、扶贫、烟草、糖业等多个部门和行业。,而且各部门、各行业在工程建设的水平和质量上标准不一。
7、2019年黑龙江省 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田灌溉排水的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的发展。
8、2019年江西省 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及其他相关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农田水利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农田水利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增加农田水利投入,保障农田水利事业发展。
9、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水利,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是指抗旱、农牧区排灌、农村人畜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和农村节水。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农村水利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六条农村水利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护和发展的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10、 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制度
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对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农田灌溉用水要合理定价,实行有偿使用和计量收费。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制定灌区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并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排试验。灌溉试验站要做好农田排灌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引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