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1、…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
1。修改陕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行政部门”。(二)删去第五条中的“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和”。(三)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第二款中“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修改为“行政执法证”。
2、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为销售而加工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包庇、纵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建设的新建、改建活动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督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铁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5、海南省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质量监督。第三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用户、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第四条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6、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7、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公路项目,以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8、棉花 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包括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和储存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相应的考核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棉花质量监督工作。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辖区内的棉花质量进行监督;没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监部门对辖区内的棉花质量进行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与地方质监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为棉花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