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可以补充证据吗?二审可以补充证据。二审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一般情况下,二审时不需要对一审已经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二审对新证据的处理在法律上具有主观性:二审对新证据的最新解释是: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
1、民事纠纷二审补充证据可以吗
当事人在一审中有且能提交的证据未提交的,视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放弃权利。证据是新发现的,可以在二审时提交,法院应当采信。一审原告可以提交新的证据,自行收集,向法院申请调取,也可以委托律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理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采信并根据当事人申请采信的证据。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不听取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显失公正的,可以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二审新证据的最新解释
法律分析: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理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的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理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的证据。
3、二审提交证据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1。虽然在举证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但并未被当事人所知晓和掌握。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并且有条件取得,因为不知道其证据价值,但法院已经说明的证据。3、当事人明知证据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取得证据。案情复杂时,案件会进入二审阶段。
4、一审庭审笔录可以作为二审的证据吗?
法律的主观性:庭审笔录能否作为另一案件的证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列为证据。实践中,庭审笔录能否作为法庭的证据,往往存在争议。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已经规定的八类证据中,庭审笔录找不到自己的“归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可以作为证据。
毕竟,作为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的质证构成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中间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法院最终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不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也未得到处理(如撤诉决定),但并不妨碍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笔录、证人证言或其他记录在案的案件事实中认为的事实作为证据独立存在。
5、二审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法律主体性:二审新证据最新解释为: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允许,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允许,并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任何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二审中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6、二审可以补充证据吗
二审可以补充证据。强化证据1需要满足的条件。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保证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建立强化证据的重要目的是确保具体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降低错误认定的风险。如果强化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就无法支撑具体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补强证据的作用只是保证某一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不是补强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
7、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二审时不需要对一审已经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1.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大概率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结合日常生活规律和案件综合情况,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二、如果有新的证据,当时的证据有问题或有其他合理要求。可以再盘问一遍。二审中,对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我们不用质证。
在司法实践中,新证据一般是这样认定的:1 .是在举证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晓和掌握的证据。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并且有条件取得,因为不知道其证据价值,但法院已经说明的证据。3、当事人明知证据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取得证据。4、是反驳对方的主张或证明,以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8、二审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新的证据包括:1,在举证期限内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和掌握的证据。2、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并且有条件查阅,因不知道证据价值而没有提出证据,但法庭有说明的除外,3、当事人明知证据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取得证据。一是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